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4执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海盐鑫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65号海盐国际紧固件五金城五排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LGG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梁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1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8868592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5幢3409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0150283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盐鑫鹰五金有限公司、上海梁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4民初743号判决书以及(2022)浙0424民初1446、1447、1452、1861号民事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盐鑫鹰五金有限公司、上海梁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122471.0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在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本院他案虽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的福田牌汽车一辆,但属轮候查封且尚未扣押,故无法处置。截至2023年7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结标的2122471.01元,本案执行费23625元执行费被执行人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在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仍在查找中)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各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424执7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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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