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炎钢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3)沪03破申268号 申请人:上海炎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1978号22幢9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5幢3409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炎刚实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上海炎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炎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