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鸿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5执1352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毕生洪。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鸿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鸿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鸿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104,916元,并支付以95,652.1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均无执行到位。经向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存款、股票及车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5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XX敏
审判员薛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