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03256号
原告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宿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290号。
法定代表人毕升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桥星火科技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包伟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海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琼海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琼海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6元,由原告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金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