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文新传媒印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2030号
原告上海文新传媒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毕生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文新传媒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7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新传媒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321.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661元,由原告方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方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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