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洁,女,回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肖松,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毕生洪。
再审申请人白洁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洁申请再审称:2013年5月-6月期间再审申请人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2013)办字第2938号裁决书,仅对2013年5月-12月期间再审申请人的生育生活津贴差额作出了处理,故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理应再支付再审申请人2013年5月-6月期间的工资。白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白洁在嘉劳人仲(2013)办字第2938号案件中主张按每月人民币5,500元的标准支付其2013年5月至12月期间工资,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事实,裁决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白洁2013年5月-12月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差额人民币13,000元,该裁决内容已经包含了白洁主张的2013年5月-6月工资。原审法院对于白洁要求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2013年5月-6月期间工资的主张在本案中不再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白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原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