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文新传媒印务有限公司因与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0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文新传媒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号。
法定代表人:沈剑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毕生洪,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文新传媒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文新传媒印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以与被申请人上海琼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文新传媒印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文新传媒印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马红
代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