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6502号
原告:上海申煤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420号二楼246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申煤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1199号52幢3楼2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申煤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申煤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且被告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煤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计收人民币1,063.47元,由原告上海申煤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