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504号
原告: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1号楼22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盛伟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滨,男,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樊形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珍珍
书 记 员 施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