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7192号
申请人: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盛伟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081,68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龚华以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相应价值财产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81,6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龚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黎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