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7192号之一
原告: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盛伟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滨。
被告:***,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租赁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10元,减半收取计71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黎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