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643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1号楼22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莘奉公路1985号东六-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