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上海市闵行区建材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2执异145号
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裘美佳子,女,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原名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顾非非。
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建材总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荣。
被执行人: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市闵行区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连国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建材总公司、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执行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联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史嘉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