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732号

原告***,女,汉族,1949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章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连国宏。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7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男,汉族,1947年9月2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男,汉族,1956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男,汉族,1945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男,汉族,1952年8月1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及偿还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费  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