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汉族,1949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章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连国宏。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7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男,汉族,1947年9月2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男,汉族,1956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男,汉族,1945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男,汉族,1952年8月1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及偿还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1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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