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锡滨执字第1231号-1
申请人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闵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连国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梁,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广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山水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占培,该公司董事长。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无锡广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滨太商初字第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判决确认,广建公司确认结欠市政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因广建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市政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追加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广建公司、大创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被执行人广建公司、大创公司给付市政公司人民币50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银行、查询广建公司名下存款,经查,其名下无存款。
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广建公司名下房屋登记情况,经查,其名下无房屋登记。
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广建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其名下无车辆登记。
执行中,本院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查询大创公司名下存款,经查,其名下无存款。
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大创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其名下苏B×××××、苏B×××××汽车,因本院没有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
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大创公司名下在无锡市山水西路8号141套商业用房和64套车库,依法委托江苏和信拍卖有限公司、无锡华东拍卖行有限公司、江苏金桥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被执行人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上述房产,建筑面积合计15156.82平方米。2014年2月27日以17489.82万元的价格进行第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市政公司进行通报。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广建公司、大创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市政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锡滨太商初字第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敏嘉
执行员  项 晶
执行员  倪晓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