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闵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3483号
原告: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连国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闵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闵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周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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