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4332号
原告: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10幢A3107室。
法定代表人:连国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立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轶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A105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轶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田 震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寅雪
书 记 员 胡 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