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8881号
原告:***,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连国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闵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龙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