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

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91民初1848号之二
原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49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坚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若愚,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贵。
原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78元,减半收取计35589元,由原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紫薇
书记员李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