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弘门窗幕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一弘门窗幕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90412号
原告:***,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少忠,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
被告:上海一弘门窗幕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一弘门窗幕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计8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全炜琦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佳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