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句执字第143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弘门窗幕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川公路3998号10幢。
法定代表人莫占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忠,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47号。
法定代表人束水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弘门窗幕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人民币550711.15元、违约金34595.94元及保全费34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0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张厚祥
审判员 戴遐宾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朱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