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执行人上海奔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一弘门窗幕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执行人莫占江,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被执行人启东一弘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上海一弘门窗幕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莫占江、启东一弘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一弘门窗幕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莫占江、启东一弘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422,889.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