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弘门窗幕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奔申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一弘门窗幕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启东一弘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闵执字第38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奔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一弘门窗幕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执行人莫占江,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被执行人启东一弘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上海一弘门窗幕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莫占江、启东一弘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一弘门窗幕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莫占江、启东一弘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422,889.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何焕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泽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