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精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格芯(成都)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11317号之一

原告:上海精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8号3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怀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筱剑,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芯(成都)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康胜路100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TIMOTHYGRAHAMBREEN。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鑫,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精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格芯(成都)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15日原告上海精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格芯(成都)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上海精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格芯(成都)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66元,原告预交109331元,退还54665元,剩余部分由原告上海精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