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执1787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精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7807472J。
法定代表人:居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52809866。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和建,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该公司员工。
关于上海精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民终8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江苏***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同意支付上海精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311109元,支付方式为:2018年5月份、6月份、7月份每月支付80000元,2018年8月份、9月份、10月份每月支付150000元,2018年11月、12月每月支付210000元,剩余201109元于2019年1月底支付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17068元,由江苏***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该款于2019年1月底前迳付上海精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由上海精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34元(减半收取),由江苏***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足额银行存款,其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已被多个案件查封,此外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民终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亚波
审判员 秦 宏
审判员 陈 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