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91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精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号3108室,组织机构代码:787807472。
被执行人江西赛维BEST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天祥大道9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498550-4。
本院在执行上海精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赛维BEST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赛维BEST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被本院(2018)赣0191破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依据本院(2012)高新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江西赛维BEST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债权人可依法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江西赛维BEST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万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