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27执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东方恒星园4栋10层3室,组织机构代码7072977—6。
法定代表人:*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科尔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183号,组织机构代码:316493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科尔福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民初1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0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由于被执行人湖北科尔福机械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执行案件较多,所欠债务巨大,未能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该公司在我县拟投资的工厂,仅仅只平整了场地,刚刚进入基础建设阶段就陷入了停滞。另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请了评估程序,评估公司只对被执行人现有厂房及基础设施进行了评估。被执行人就未进场的仍在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构材料未纳入评估范围提出异议,异议正在审查处理中。鉴于该系列案件的实际情况,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2018)鄂0527执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钰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