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3625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正川,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量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能量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陆振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邱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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