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8652号
原告:上海交通投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2507号3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赵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孔婕,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粤宝影视多媒体技术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窦友何,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交通投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粤宝影视多媒体技术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林 军
书记员 荀蓓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