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渔乐鱼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执121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康。
被执行人上海渔乐鱼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英。
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9801号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渔乐鱼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上海渔乐鱼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沪0115民初9801号判决主文内容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健
审 判 员  杨现正
代理审判员  黄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诸劭劭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