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2769号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东南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路84号。
经营者:王福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慧琳,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宁,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1618号24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康。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东南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东南建材销售中心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东南建材销售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东南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6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145元,合计8209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东南建材销售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孔慧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曹玮群
书 记 员 解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