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6民初22255号
原告:**,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华,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康。
被告:上海东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康。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东稻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2020年5月19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陈 钰
书 记 员
张 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