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3465号
原告: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1618号24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良,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涨西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5399号3幢。
被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涨西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东涨西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陆晓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