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与东涨西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执115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1618号24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涨西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中路5399号3幢。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与东涨西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8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原告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涨西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战略合作协议》于2022年7月6日解除;二、被告东涨西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35万元;三、被告东涨西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利息【以人民币3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0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四、对被告东涨西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二、三项债务时,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涨西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六、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50元,由被告东涨西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东涨西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东稻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45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涨西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两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账户,本院轮候冻结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东涨西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