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2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罗莱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铭泽,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华,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迈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江蕾,市场部经理。
上诉人上海罗莱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迈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罗莱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罗莱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罗莱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0元,由上诉人上海罗莱生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俊
审 判 员 邬海蓉
审 判 员 俞 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倩
书 记 员 李照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