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特206号
申请人:上海长申虹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闵塔路1751弄13幢1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上海长申虹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上海长申虹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申虹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8)办字第2292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本案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但根据长申虹公司规章制度,***没有提交病假单,应视为旷工超过15日,所以长申虹公司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故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此,长申虹公司要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何**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松劳人仲(2018)办字第2292号裁决:一、长申虹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二、长申虹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7年10月5日至11月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862.07元;三、对于***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申虹公司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但其亦自认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长申虹公司提出的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畴,本院不予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长申虹燃气用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8)办字第2292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长申虹燃气用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