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2民初766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男,198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上海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37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