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莱阳市古某某施工队与某某、上海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民初6346号之一
原告:莱阳市***琳施工队,住所地: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冯家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70682MA3KC2DN22。
负责人:冯崇超,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莱阳市。
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31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上海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3713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83492704L。
法定代表人:姜雪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莱阳棕榈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荆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MA3DHLYW08。
法定代表人:韩富泉,公司经理。
原告莱阳市***琳施工队起诉被告***、上海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莱阳棕榈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阳市***琳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97元,保全申请费1551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