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3010号
原告:上海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洪,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侯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士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放,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为人民币7,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晓航
书 记 员 陆嘉茗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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