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07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同,上海之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胜泽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公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沈栋杰,负责人。
被告: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北松公路5255号2楼。
法定代表人:许春,负责人。
被告:汤始建华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超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铔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胜泽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始建华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95元,合计诉讼费2,4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朱玲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王泽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