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胜泽绿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077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同,上海之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胜泽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公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沈栋杰,负责人。
被告: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北松公路5255号2楼。
法定代表人:许春,负责人。
被告:汤始建华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超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胜泽绿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始建华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胜泽绿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胜泽绿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玲凤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泽宁
书 记 员 王泽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