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07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同,上海之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胜泽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公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沈栋杰,负责人。
被告: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北松公路5255号2楼。
法定代表人:许春,负责人。
被告:汤始建华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超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铔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胜泽绿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始建华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00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胜泽绿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胜泽绿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5,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玲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王泽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