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294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同,上海之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栋杰,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轶龙,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北松公路5255号2楼。
法定代表人:许春,执行董事。
被告:汤始建华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超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栋杰、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始建华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7月25日,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被告汤始建华建材(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汤始建华建材(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汤始建华建材(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聂文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李霞
书 记 员 卢李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