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463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北松公路5255号2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276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206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对上海XX有限公司所负(2018)沪0117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未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支付工程余款3,100,000元及利息519,870.04元(以3,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算至2022年8月15日),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31,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817.5元(暂算至2022年8月15日),另需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38,767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8月31日止,如需续冻,请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但未控制可供执行的存款。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 岸
审 判 员 黄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沐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