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执1748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234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86、88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治国。
申请执行人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沪0106民初46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57,426.28元;支付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857,426.2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自2011年7月14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诉讼费等。现申请执行人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无回应。
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上海市XX局、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23年3月15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以上查封的财产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未申请而造成上述财产自然解冻、解封的,将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后果。现查明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曾上门调查被执行人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但未调查到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杨青释明了情况。经约谈杨青,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执行申请费亦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汤静隽
审判员  沈国敏
审判员  刘金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