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635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萍。
被告:徐叶俊,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徐峰。
原告***与被告徐叶俊、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咸利芳
书 记 员
白 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