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51民初5767号
原告:***,女,1959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女儿),女,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