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1245号
原告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封金章。
委托代理人王森波,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辉,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应彭华。
委托代理人王建文,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夕晖,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汤凤敏。
委托代理人孙建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应彭华,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第三人阮慧娟,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辉木,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应彭华、阮慧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应彭华、阮慧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梦云
人民陪审员 朱玲芳
人民陪审员 沈慧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