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5180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辉,男。
被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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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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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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