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5906号
原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潮富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大院地路XXX号XXX栋。
法定代表人:黎鹏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男,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潮富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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