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4民初30248号
原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贵。
原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20年12月4日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
书 记 员
盛 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